深圳个人破产可委托组织和解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林清容)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和解规程》)正式印发,并将于2024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深圳个人破产申请方式迎来变化,当事人除了去法院申请,还可委托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

《和解规程》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在个人破产“法庭主导”的程序以外探索构建和细化了“庭外委托”和解机制,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解规程》正式实施后,对于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数量较少且配合度较高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接受委托组织庭外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缓审判压力的作用。

哪些人可以申请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据介绍,一是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基础条件,二是已经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回执。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等相关情况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准许撤回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或者不予免除、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等。

《和解规程》依照《条例》并参考人民法院有关指引,探索构建起包含“发布公告→财产申报及调查→债权申报及审核→征询意见→组织表决→组织签署和解协议→申请确认→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按期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和解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终止执行。

《和解规程》规定,出现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债权人明确不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和解,启动庭外和解工作超过3个月但未能促成和解,深圳个人破产可委托组织和解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碍庭外和解工作,债务人涉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等情形的,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终止委托和解程序。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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